1.几个同学一起打篮球,然后其中一个上篮不慎跌倒将手臂摔折,但是但是其他几个人都没有碰到他!
2.麦迪3v3青少年挑战赛有什么要求吗?
3.同学之间打篮球断了鼻梁
几个同学一起打篮球,然后其中一个上篮不慎跌倒将手臂摔折,但是但是其他几个人都没有碰到他!
没责任,篮球本来就是高对抗的运动,手断了养好了再打!就算别人有责任只需要别人的一句对不起或者一句问候就行了。如果打球受了一点伤就要别人负责任,那以后谁还会和你一起玩,玩篮球就要男人一点!!!
麦迪3v3青少年挑战赛有什么要求吗?
参赛者持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200元/队,赠送5件T恤。以全队的形式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比赛开始以后,不再接受任何理由的替换申请。报名确认后,参赛队未经赛事主办方批准,擅自替换,将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赛事时间、地点
1、比赛时间:2015年7月4日-2015年7月25日周一至周五晚上19:30-22:00;周六周日10:00-22:00(7.11-7.12停赛2天),如遇天气等特殊情况,比赛顺延。
2、比赛地点:南宁市万象城B1层万象广场
参赛对象及报名详情
1、参赛对象
不限区域,凡持二代身份证的篮球爱好者均可自由组队参赛。允许外籍人士持工作或学习签证护照报名参加比赛,但每支参赛队仅允许1名外籍人士报名。
2、组队办法
参赛者均可自由组队,比赛共设64支队伍,按报名先后顺序报满即止;每支参赛队由3-7名队员组成(含队长或教练员);每名参赛者在该赛事范围内只允许在一支参赛队报名,不得重复报名,重复报名视为无效。
3、报名办法
参赛者持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200元/队,赠送5件T恤。以全队的形式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比赛开始以后,不再接受任何理由的替换申请。报名确认后,参赛队未经赛事主办方批准,擅自替换,将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竞赛办法
比赛采用中国篮协审定的2015最新《三对三篮球规则》,比赛规则将在最终对外公布的竞赛规程中说明。
比赛原则上采用分组循环和交叉淘汰的形式。预赛阶段,采用小组单循环。各小组前两名获得出线权,然后采用交叉淘汰的方式进行决赛阶段的比赛。
免责声明
各参赛队领队及队员必须如实签署“免责声明”和“自愿参赛责任保证书”,承诺在比赛期间尊重和遵守联赛相关规则和规定,公平竞赛。
比赛奖励
1、第一名:
麦迪亲自颁奖并合影+奖金500元+价值580元麦迪中国行南宁站门票5张
2、第二名:
麦迪亲自颁奖并合影+奖金500元+价值380元麦迪中国行南宁站门票5张
3、第三名:
麦迪亲自颁奖并合影+奖金500元+价值180元麦迪中国行南宁站门票5张
其他规定
球队名称:参赛队可自由命名,中英文均可,允许有商业冠名,球队名称不能超过8个汉字或16个字符。运动队名称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及精神文明准则。
比赛装备: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组委会的要求,在比赛时穿着印有号码的统一颜色队服。
同学之间打篮球断了鼻梁
简单的说这个是体育竞技风险的承当,你不用负责。除非你是故意的或者犯规的动作过大。我国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不用赔偿,下面给你看段相关的案例。
“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风险谁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或者由学校组织参加 一些体育竞赛活动。而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 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 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那么对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对该问题 进行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均系某中学学生。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为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手术后,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以王
某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王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伤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加体育竞赛就意味着某些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由飞速的物体或者身体造成的风险。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 理论上的“自愿承担危险”。但是,如果运动员故意 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我国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早已是约定俗成。参加体育竞赛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竞赛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会公共习俗,属于一种社会公德。
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巳认可了“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参加对抗性竞赛即被推定为同意了竞赛中发生的碰撞和由此导致的风险。
案例中,原告张某在业余竞赛中受伤,虽然是王某射门行为所致,但该损伤是在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中发生的。王某进行射门是正当的竞技行为,不存在故意或严重违反运动规则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自愿参加竞赛,即已做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出现这种损害后,致害人王某可以“自愿承担危险”
这一免责事由抗辩,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 要求致害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 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否依公平责任处理?足球比赛作为对抗性竞赛,参赛者受伤后向行为人主张依公平责任分
担责任,与足球比赛的性质冲突。因为无论是侵权赔偿责任还是公平责任的成立,都必将导致比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有悖设立此项竞赛的初衷。所以不宜适用公平责任处理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试想,拳击比赛中拳击手.每次出拳都是对对方人身的直接侵害,如果对该结果要依公平责任由出拳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拳击这一职业必将无人间津,拳击比赛也不复存在。而且如果受害人可通过公平责任获得补偿,则势必造成体育比赛秩序混乱,可能导致一方通过依公平责任主张补偿来宣泄自己的情绪,从而使参赛者陷于讼累之中。这必然有碍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案例中的足球竞赛是学生在午休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双方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足球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这次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参考资料:
自己搜藏两千元治疗费用如果当初是自愿交纳的话,要回来的话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应当认定为从道德和情理上的救助,其实你们是不负有赔偿的责任的。后面的治疗费用可以不出,他们如果起诉你们也会被驳回起诉。
要求对方返还估计他们也不肯,这张收费条子应该认定为借条,是你们借给他们应急之用的。总之你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想要回这2000元,可以和他们协商,或者提起诉讼。
有什么好怕的,风险自愿承当你们根本就没责任,怕什么,我踢球就经常受伤这些都很正常,法律上伤害方根本就没有责任,不要怕啦。